羁押期限不能超過2個月,而申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則是不超過7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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