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就是預告登記的申請人。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産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将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産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産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内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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