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這個問題,我們要看開發商的行為動機是否存在詐騙構成。通常情況下,這隻是市場競價的自願獲利行為,也就是價高者得。
開發商在将其開發的房屋售與他人并為其辦妥房産證前是房屋所有權人,它有權選擇将房屋賣給誰。況且簽定《房屋認購書》僅是表明認購方欲購買某套房屋的書面憑證,它并不是認購方已取得某套房屋所有權的憑證。因此,開發商可以承擔違約責任為代價而将其所有的房屋另售他人。在市場交易過程中,應鼓勵自由競争,禁止不正當競争,通過市場調節以實現資源優化配置。房屋買賣交易也不例外,對同一套房屋,張先生自願比王小姐出高價購房實質是一種商業競争行為,張先生采取的是正當競争手段,而不是不正當競争手段。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将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緻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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