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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有哪些

品牌 更新时间:2024-11-26 21:23:13

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有哪些?原标題:小企業注冊商标被大品牌公司侵權使用雀巢、銀鹭兩公司實施商标反向混淆行為被判賠償30萬元,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有哪些?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有哪些(小企業注冊商标被大品牌公司侵權使用雀巢)1

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有哪些

原标題:小企業注冊商标被大品牌公司侵權使用雀巢、銀鹭兩公司實施商标反向混淆行為被判賠償30萬元

本報訊 (記者 餘建華)法律制止商标反向混淆行為是為了保護在先注冊并使用商标的小企業不被大企業鋪天蓋地的宣傳廣告所淹沒,也防止消費者誤認小企業在搭大企業的便車,從而維持小企業的市場主體身份、産品獨立資格,為其将來拓展市場預留出空間。日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台州市尖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尖可公司)訴湖北銀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鹭公司)、雀巢(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雀巢公司)、台州市黃岩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潤發公司)侵害商标權糾紛一案中,認定被訴方在咖啡飲料産品及廣告宣傳中使用“搖8下”标識侵害了尖可公司的注冊商标權,有力保護了尖可公司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其品牌價值。

尖可公司擁有第12845320号“ ”注冊商标權。該商标于2014年12月28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範圍第32類:包括果汁、水(飲料)、蔬菜汁(飲料)、無酒精飲料等。2012年以來,尖可公司委托食品公司加工“搖8下”黑仙草涼粉爽植物/草本飲料、菊花涼粉爽植物飲料/風味飲料等系列飲料,并在浙江、福建、廣東、海南、安徽等全國多個省市進行銷售。雀巢公司、銀鹭公司在雀巢“雪咖慕思”咖啡飲料及廣告宣傳中使用藝術字體“搖8下”标識,大潤發公司銷售了上述咖啡飲料。

尖可公司認為,上述行為均構成對其涉案商标權的侵害,遂訴至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銀鹭公司、雀巢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大潤發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台州中院一審認為,涉案“ ”商标具有獨特的設計感和固有顯著性,經過尖可公司多年使用和宣傳,在相關公衆中獲得了一定顯著性,已經與尖可公司建立起較緊密聯系。銀鹭公司、雀巢公司未經許可,在生産、銷售的被訴侵權産品瓶蓋及宣傳海報上單獨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标近似的“搖8下”标識,足以造成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誤認或混淆,其行為已構成商标侵權。大潤發公司銷售上述侵權産品,亦構成商标侵權。但因大潤發公司提供了相應的正規發票,說明其從正規合法渠道、以正常合理價格從其直接的供貨方購進的事實,故其合法來源抗辯成立,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法院判決:雀巢公司、銀鹭公司、大潤發公司停止侵害,銀鹭公司、雀巢公司賠償尖可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

尖可公司、銀鹭公司、雀巢公司均不服,向浙江高院提出上訴。

浙江高院二審認為,銀鹭公司、雀巢公司上訴主張被訴标識“搖8下”屬于描述性使用,意在提示消費者在飲用被訴侵權商品前先搖晃幾下。但“搖8下”本身并非漢語中表達搖晃的常用詞語,被訴侵權商品正面下方的“搖一搖”才是漢語中對搖晃的固有表達。被訴标識中的“8”顯然有其特定含義,且被訴标識采用藝術字體以獨特方式進行表現,具有突出的識别效果。此外,被訴标識突出使用在被訴侵權産品的瓶蓋,以及宣傳海報上,能夠起到識别商品來源的作用,被訴侵權商品上同時标注“雪咖慕思”注冊商标并不影響被訴标識一并發揮其識别作用。故銀鹭公司、雀巢公司對被訴标識的使用屬于商标性使用,而非描述性使用。

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别與被訴侵權産品咖啡飲料主要原料不同,但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基本相同,為類似商品。涉案商标的固有顯著性較高,且通過使用獲得了一定的顯著性。将被訴侵權标識與涉案商标相比,兩者文字、讀音、字義完全相同,且均采用了“ABA”的組合方式,中間的數字均高于兩邊文字,特别是在被訴侵權商品瓶蓋上被訴标識中的“8”字同樣采用了與涉案商标相同的左上、右下方有弧形的獨特設計,兩者中文藝術字體的不同,不影響兩者在整體要素上構成近似。在被訴标識已發揮其識别作用的情況下,銀鹭公司、雀巢公司将與涉案商标相近似的被訴标識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産生混淆誤認,被訴标識與涉案商标構成混淆性近似。因此,銀鹭公司、雀巢公司的被訴行為侵害了台州尖可公司對第12845320号“ ”注冊商标享有的注冊商标專用權。

在計算侵害商标專用權賠償數額時,應當注重侵權人的産品利潤總額與侵權行為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考慮到被訴侵權商品上還使用了雀巢公司具有較高市場商譽的“NESCAFE”商标,銀鹭公司、雀巢公司的經營獲利并非全部來源于侵害尖可公司的涉案商标,綜合考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顯著性,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對尖可公司涉案商标發展空間産生影響等因素,一審法院确定賠償金額為30萬元并無不當。

綜上,浙江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反向混淆行為妨礙商标權人專用權

該案系典型的反向混淆案件。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誤認或混淆的判斷,不僅包括現實的誤認,也包括誤認的可能性;不僅包括相關公衆誤認為使用被訴侵權标識的商品為商标權人的商品或者與商标權人有某種聯系,也包括相關公衆誤認商标權人的商品為被訴侵權人的商品或者與被訴侵權人有某種聯系,從而妨礙商标權人行使其注冊商标專用權,進而實質性妨礙該注冊商标發揮識别作用。本案中,雖然雀巢公司、銀鹭公司在被訴侵權商品上同時标注自有的知名度較高的“NESCAFE”商标,但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任意在商品上使用他人享有的注冊商标,這将會損害他人注冊商标發揮識别商品來源的基本功能,對他人的商标權造成基本性損害。

在計算賠償數額時,需要注意侵權人的産品利潤總額與侵權行為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不應将侵權人自身商标商譽或者其商品固有的價值而獲取的利潤計算在内。因此在主要考慮被訴侵權行為對涉案商标今後發展空間産生影響後,最終确定了30萬元的賠償,對小企業的品牌給予了有力保護。(餘建華)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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