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用人單位有繳納工傷保險,即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領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餘工傷賠償。
(2)如果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工傷賠償待遇。申請了工傷鑒定後,确定工傷鑒定傷殘等級,就可以主張工傷賠償。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複費用;
(二)住院夥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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