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第201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抽逃注冊資本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将其資本抽回或者變相轉移等行為。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虛假出資和抽逃注冊資本将承擔民事和行政責任,同時,我國《刑法》也規定了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以及抽逃注冊資金罪,違反了刑法相應規定的行為人将承擔刑事責任。
抽逃資金的說法由來已久,公司法針對抽逃資金也專門制定了處罰辦法,但是未對抽逃資金的行為及表現形式作出明确界定。因此,不少人對抽逃資金存在模糊認識,包括不少注冊會計師也動辄不恰當的使用抽逃資金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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