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合同與書面合同的區别是:
一、口頭合同指當事人隻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訂立口頭合同的好處是:簡易方便,締約成本低。實踐中,口頭合同是大量的、必不可少的一種合同形式。常見的是對于那些需要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錢貨兩清的合同行為。但口頭合同的缺點也很明顯:因沒有文字為據,一是對履行沒有約束,二是一旦發生糾紛,難于取證,不易分清責任,不便處理。
二、書面合同是指以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合同形式。多以合同書、信件和等有形地表現。書面合同較為安全,能有效地預防和辯明糾紛。但書面合同會影響交易的便捷,凡事必起草條文并簽字蓋章,有時容易喪失商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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