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規定在《刑法》第第三百九十七條。具體的定罪量刑的法律規定是: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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