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可撤銷的合同有以下幾種類型: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人的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e、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二、可變更合同有:
1,由合同性質和内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
2,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3,由于不可抗力緻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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