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房産轉讓方法如下:
1、按份共有房産轉讓可以是對其享有的房産份額轉讓。
2、按份共有房産轉讓對整個共有房産的處分。《物權法》第101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份額。
相關說明:
1、對于按份共有房産的整體轉讓要求,在《物權法》頒布之前,《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37條第四項規定,共有房地産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即無論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的房産,共有人轉讓房産,必須服從全體共有人的意志,否則不得轉讓。
2、現《物權法》做了較大調整,需根據《物權法》第97條的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産應當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如無共有人的處分約定,則隻要占房産份額的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就可辦理房産轉移登記。需要注意的是房産份額的三分之二,而非公有人數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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