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應當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按照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加條件。隻要所附加的條件不違法,不違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之所以把彩禮認定為附條件贈與,理由如下:
(1)婚約期間贈與的彩禮不同與一般的禮節性的贈與。
(2)将婚姻的締結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符合民法的規定,符合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因此結婚彩禮屬于附條件的贈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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