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财産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破産法》第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産申請,應當提交破産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産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财産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财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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