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确規定。
1、計算标準:遲延履行金=欠款金額×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2、計算期限:自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确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遲延履行金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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