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有用人自主權,是否聘用有吸毒史的員工,由用人單位自行決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确立勞動關系、明确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緻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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