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确定。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實踐中,樹木、果樹拆遷補償标準是:根據政府文件和當年果樹市場估值,确定當年樹苗價格和當年果樹直徑、高度、寬度。但是不同地方對幼齡作物的補償标準不同。超過每畝規定的林木數的,按照标準給予補償;低于規定的林木數的,按照每株相應的單價和實際統計的林木數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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