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負傷、患職業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費用,由被鑒定人所在單位申請的,鑒定費用由被鑒定人所在單位支付;由被鑒定人申請的,鑒定費用由被鑒定人在申請時預付,如經鑒定結論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及以上的,鑒定費用應由被鑒定人所在單位負擔。
沒有單位的,鑒定費用由個人負擔。重新鑒定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預付。
重新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相符,鑒定費用由申請方負擔。重新鑒定結論與鑒定結論不相符,鑒定費由原鑒定機構負擔。
因傷情病情變化要求再次申請鑒定所需的費用,由申請方負擔。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财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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