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末期政治腐朽,清政府為保全自身與外國簽訂了數十條不平等條約,例如:
1、《中英南京條約》中國賠款2100萬銀元,割香港島給英國,開放廣州、廈門、福州、甯波、上海為通商口岸,準許英國在通商口岸派駐領事,關稅由雙方共同協定。
2、《中俄愛珲條約》沙俄割占黑龍江以北、外興安嶺以南的六十多萬平方公裡土地,還把烏蘇裡江以東約四十萬平方公裡的中國領土劃作兩國共管。
3、《天津條約》中國允許外國公使進駐北京,增開漢口、九江、南京等十處通商口岸,外國傳教士可以到内地自由傳教,外國人可以在内地遊曆、經商,外國商船和軍艦可以在長江口岸自由航行,賠償英法軍費各白銀二百萬兩,賠償英商損失白銀二百萬兩。
4、《中日馬關條約》中國割遼東半島、台灣、澎湖列島給日本,賠款白銀二億兩,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允許日本在通商口岸開設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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