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由四部分組成:行政區域名稱、字号、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企業名稱由企業的投資人依法提出申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核準。無論是企業的申請行為,還是企業名稱例證關的核準行為,均應以《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為根本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企業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學号(或者商号、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自治區、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這一規定明确了構成企業名稱的四項基本要素,即行政區劃名稱、字号、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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