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把名字改回到曾用名。
變更姓名需要去本人的戶口所在地進行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規定: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需準備的材料如下:
1、戶口本及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變更申請書;
3、單位(街道辦或者學校)開的變更姓名證明信。
上述材料準備好了,就向派出所戶籍科提交,然後是派出所自己經過調查審核,确認無誤後,上報地方分局進行再次審核。還有就是之前的名字會在戶籍頁“曾用名”一欄中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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