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人代位權制度能夠更好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2、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符合訴訟原則。債權人代位權制度能夠節省交易成本。
3、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符合公平原則。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同時對同一個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當次債務人的财産不足時,法院可依據各債權人債權數額的大小,按照比例進行分配,但是每一個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範圍,不得超過債務人對其所負的債務額,同時還包括行使代位權時所付的必要費用。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