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是所有債權人都可以參加的,債權人會議也是有債權人職工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産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九條,債權人會議由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債權人會議主席,成立債權人會議主席委員會。少數債權人拒絕參加債權人會議,不影響會議的召開。但債權人會議不得作出剝奪其對破産财産受償的機會或者不利于其受償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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