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想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如果對方同意,那簡單,雙方簽訂變更協議即可,也不用去民政局或者法院辦什麼手續,雙方簽字就生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五條: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随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第十七條: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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