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公司資料輕則觸犯《勞動法》,重則觸犯《刑法》。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産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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