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它主要的含義是: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人權的這種普适性和道義性,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征。 人權是涉及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廣泛、全面、有機的權利體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諸方面權利的總稱。它既是個人的權利,也是集體的權利。
基本權利:《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與人格權;監督權;社會經濟權利;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婦女保護權;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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