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有商标權可由共有商标權人共同使用,也可以由其各自使用,但各自使用時不得妨礙其他權利人對該共有商标的使用。
2、共有商标權人享有對其共有商标權的處分權,包括轉讓和放棄其共有商标權的處分。
3、共有商标權人轉讓其共有商标權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緻同意,不同意者應當接受該轉讓,否則視為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商标權人有優先受讓權。
4、共有商标權人未經其他商标權人同意擅自轉讓商标權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妨礙了其他商标權人行使其優先受讓權的,其轉讓無效。但受讓人善意時除外。
5、共有商标權人放棄其共有商标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申明,并報商标局登記公告。共有商标權人的放棄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在公告之前可以撤回其放棄。
6、部分共有商标權人放棄其商标權的,其放棄部分由其他共有商标權人共同享有。共有商标權人都放棄共有商标權的,該商标權消滅。
【法律依據】
《商标法》第五條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标專用權。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