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判決結果對被告人采取的強制行為。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财産。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财産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2、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争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财産。
3、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财産,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财産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4、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财産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并結束執行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