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不可以索要分手費。分手費是日常生活中經常提到的一個詞彙,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我國法律條文中沒有關于分手費的規定,國外的法律也沒有類似的概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隻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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