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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對強奸犯是怎麼處罰的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4-24 03:33:55

  夏商周屬于奴隸社會,他們對強奸的概念是很模糊的,大部分是以通奸罪論處,還推行了“三次不得赦免”的規定,也就是說,人一生可以犯錯三次。

  直到秦漢時期,《秦律》中才出現了和強奸罪類似的刑罰記載,凡是官員與民女通奸者,會被強制實行宮刑,閹割下來的生殖器會被拿進宮喂狗。

  真正出現強奸罪記載是在唐朝,民間一直都有“淫唐”的說法,不論是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關系等,還是男女雙方對性觀念,特别是婦女在道德約束上都頗為開放,甚至還有大量官員女子不以再嫁為恥。可開放歸開放,唐朝的法律還是比較完善的,奉行官員犯法與庶民同罪的原則,強奸婦女者,輕者脫下褲子,輕則當衆仗責100,再流放邊遠地區,重則把犯人五花大綁,再活活勒死,也就是所謂的絞刑。

  到了宋朝,強奸罪有了進一步的完善,在唐朝律法的基礎上,增加了性侵幼女(10歲以下)的處罰,凡是給幼女帶來傷害者,直接當衆砍頭,死無全屍。

  到了元朝,因為“程朱理學”的廣泛傳播,女子三從四德、烈女不侍二夫的觀念深入人心,特别是明清時期,社會上湧現出大量丈夫過世後,恪守貞操,守寡到去世的烈女!

  但是在元明清,對于強奸犯的處罰相比于宋代更為寬松,改斬首為絞刑,強奸未遂仗責100,流放三千裡,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與未滿12歲幼女發生關系,即便是通奸,依律判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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