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證》一般需要本人辦理,辦理失業證須帶如下證件:
1、身份證原件;
2、戶口簿原件;
3、婚育證明《計生證》;
4、小一寸相片2張;
5、各類人還需要出具以下證明材料:畢業證書、學校證明、退學證明、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職工勞動手冊》、本人檔案、工商部門發給的證明、解除挂靠關系證明、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失業證明。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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