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有資産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将國有資産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本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定隻處罰私分國有資産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将國有資産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将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财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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