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級市的公安局長與其他屬于地級市政府下轄部門負責人是一樣的級别,都屬于正處級幹部,如果公安局長還兼任副市長的話,就要再高半截,就是副廳級幹部。
2、公務員職位類别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别。國務院根據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别。各職位類别的适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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