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内審結。
《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實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内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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