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書的本質就是合同,法律沒有明确規定合同的有效期,也沒有規定合同什麼時候失效,合同的生效時間和終止時間,當事人可自行約定。隻要約定的期限或終止的條件是合同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即合法有效。
如果沒有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一般意義上的合同終止時間通常為合同約定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合同解除之後也會終止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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