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登記,是指對所發生的每項經濟業務都要以會計憑證為依據,一方面記入有關總分類賬戶,另一方面記入所轄明細分類賬戶的方法。總分類賬戶與明細分類賬戶平行登記的要點如下:
1、方向相同。在總分類賬戶及其所轄的明細分類賬戶中登記同一項經濟業務時,方向通常相同。即在總分類賬戶中記入借方,在其所轄的明細分類賬戶中也應記入借方;在總分類賬戶中記入貸方,在其所轄的明細分類賬戶中一般也應記入貸方。
2、期間一緻。發生的經濟業務,記入總分類賬戶和所轄明細分類賬戶的具體時間可以有先後,但應在同一個會計期間記入總分類賬戶和所轄明細分類賬戶。
3、金額相等。記入總分類賬戶的金額必須與記入其所轄的一個或幾個明細分類賬戶的金額合計數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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