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輕傷害标準是: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法律依據】
《人體輕傷鑒定标準(試行)》
第三條: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并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五條:帽狀腱膜下血腫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厘米,兒童達6厘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頭部損傷确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眼損傷。
第十條:鼻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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