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先訴抗辯權的喪失的情形有:
1、債務人住所發生變化,緻使債權人無法找到債務人并要求其履行債務。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産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在破産程序中,債務人的财産會被依法凍結,債權人的債權一并列入破産債權,因破産債權往往不能得到全部清償,此種情況下,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一般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的一種權利,故,保證人有權對自己享有的權利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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