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
草案拟予以特赦的四類罪犯:
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争、中國人民解放戰争的服刑罪犯。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戰争勝利70周年的主題,體現特赦的曆史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曾經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作出過貢獻;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對這類人員予以特赦,符合中國的曆史傳統,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人道主義赦免原則;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體現了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能夠實現刑法的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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