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财産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并且仲裁的前提是雙方共同有要求仲裁的約定。而交通事故屬于侵權責任糾紛,不在仲裁法規定的仲裁事項裡。
同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争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也排除了仲裁管轄。所以說交通事故是不可以仲裁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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