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棚改房單位繳納營業稅需要視情況而定,将自産,并向原居民無償轉讓回遷安置房所有權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号)第五條規定,
在該納稅人不承擔土地出讓價款的土地上開發回遷安置房,但不包括回遷安置房所處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采用産權調換,即遷一還一,拆遷房按視同銷售。現行《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明确,
屬于視同銷售行為。如果拆遷補償費不采用現金補償,視同銷售不動産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按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号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予以核定《關于納稅人開發回遷安置用房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号明确,納稅人以自己名義立項,按照11%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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