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瑕疵的可以讓出資瑕疵的股東補足出資,也可以對瑕疵資産進行轉讓。
公司在設立時,出資人通過簽訂公司設立協議、章程認繳公司出資,在公司成立後,出資人取得股東資格,享有股權,同時股東應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實際繳納出資,如股東沒有按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就是出資瑕疵,其形成的股權,這裡我們稱之為瑕疵股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30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币财産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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