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關于非全日制用工意見》規定了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會保險如何交納:
(十)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對于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帳戶的人員,前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的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十一)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挂鈎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十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緻,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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