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的期限是:
1、原則上不超過二十四小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内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2、若可能會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其拘留時間可能會在三十七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内,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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