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是“無限責任”的對稱。指債務人以法律規定的财産範圍對某種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制度并非是絕對的和無條件的,它有其一定的适用條件和範圍。例如,繼承法中的限定繼承,并非适用任何情形,在特定情況下導緻其不能夠适用: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為繼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債務或繼承人應盡扶養義務所欠的債務,不以遺産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應負無限的清償責任,即應以自己固有的财産進行清償。
股東有限責任的适用也有其條件,即應以股東和公司人格的彼此獨立和相互分離為前提。股東有限責任的适用必須遵循公司和股東徹底分離的原則。這種分離首先表現在公司财産和股東财産的徹底分離,其次表現為股東遠離公司的經營管理,股東财産權和公司經營權的徹底分離。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财産,享有法人财産權。公司以其全部财産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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