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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員工辭退需提前幾天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9 07:56:42

文 | 有餘姐

全文共1342字,閱讀時長約2分鐘

關于試用期辭退,法律上沒有明确的需要提前多少天的要求。具體時間,用人單位可以與試用期員工協商解決。不過,前提是,确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試用期員工辭退需提前幾天(試用期辭退需要提前幾天)1

需要特别強調一點,很多用人單位和用人部門的負責人,甚至是對勞動合同法知之甚少的HR,都會有一個錯誤的認識:

隻要員工還在試用期,認為他不符合公司的崗位要求就可以将其辭退。

事實不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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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内,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

我們來把勞動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認真捋一捋:

先是“在試用期間”,這個沒有太多争議,就是公司想要用這一條的規定來與試用期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一定是要在試用期間。

試用期間是說,簽了三年合同,規定了6個月的試用期,到第6個月零1天說試用期不合格要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可以的;你說我還沒辦轉正手續,仍然屬于試用期,也是不可以的。

然後是“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說試用期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前提,是你得有明确的“錄用條件”。

試用期員工辭退需提前幾天(試用期辭退需要提前幾天)3

勞動合同上明确寫着、或者在入職時簽訂過這個崗位的具體錄用條件有哪些,都可以;有些采用招聘網站上寫的崗位要求,如果員工通過這個渠道投遞的簡曆、而且要求相對清晰,也可以。

理由必須是錄用條件上有的,比如你錄用條件上沒有寫需要掌握某一個專業軟件的用法,但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理由卻是這個,是不可以的。

最後是“被證明”,也就是用人單位需要有具體的證據,比如,明确規定了試用期第一個月要完成哪幾項工作任務,才算是符合錄用條件,但實際上隻完成了一項,這可以是比較有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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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夠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看完我第一部分的分析,可能很多原本想要以這一條來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都會打退堂鼓。

如果确實在試用期間發現員工不太适合這個崗位,想要勸退怎麼辦呢?

有兩個辦法:

第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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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也是認為員工跟工作崗位不匹配,但如果是沒有提前約定“錄用條件”,又或者是已經超過試用期,那麼就需要先培訓或者給員工調崗,仍然不勝任工作,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支付員工N個月的離職補償金,或者直接支付N 1的離職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

再多說一句,N是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超出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少于6個月的,按照半年計算,也即假如一名試用期員工在公司工作了5個月,就要提前一個月通知、支付0.5個月工資的離職補償金,或者直接支付1.5個月的離職補償金、不用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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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辦法,也是用人單位在勸退員工時最常使用到的方法,那就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依據這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需要支付員工離職補償金。

我是有餘姐,10多年上市公司HR,專注分享求職面試、職業發展實用幹貨。關注@遊刃職場有餘姐,一起成長為更具選擇權的職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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