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法治日報記者 賴隽群 通訊員 冼旎文
10歲男孩小元在小區裡被一隻突然蹿出的狗咬傷,由此引發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不久前,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
男孩小區内被犬咬傷
2018年3月31日傍晚,小元在母親韋霞陪同下,來到柳州市一家衛生院門診。小元說,半小時前,他被狗咬傷了右小腿。醫生檢查發現,小元的右小腿可見一處齒痕,初步診斷為動物咬傷。醫生給小元注射了狂犬病疫苗,韋霞為小元支付醫療費446.78元。同年5月18日,韋霞帶小元到衛生院進行狂犬病毒抗體測定,支出34元。
随後,韋霞向柳州市柳南區某小區的物業公司投訴:事發當天,小元在小區玩耍,路過許蒂經營的美發經絡推拿店。該店飼養的一隻大型寵物犬在沒拴任何繩索、未戴嘴套且無人看管的情況下,突然蹿出撲向小元,咬傷小元右腿。韋霞要求物業公司對此予以處理。
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和韋霞、小元一同來到美發經絡推拿店。店老闆許蒂說,狗是她女兒朱槿芳飼養的,便通知朱槿芳過來。業委會也聞訊趕到。
韋霞拿出小元注射狂犬病疫苗的單子。經協商,雙方達成口頭協議:朱槿芳當場給韋霞500元,并處理後續事宜——帶小元繼續注射疫苗及檢測疫苗是否有效,費用由朱槿芳承擔。
至此,大家都認為這件事已經調解成功了。可事情并沒有就此了結。
朱槿芳與韋霞互加微信後,朱槿芳說,她對這件事的發生感到非常抱歉,要帶小元去做相關檢查。
而韋霞則要求朱槿芳再出1000元,由她自己帶孩子去打針、檢查。
朱槿芳對此不滿:“這個不是錢的問題。當初協商時,我們當着物業公司人員的面講好了,小孩去醫院的費用由我承擔。我不是不負責,小孩該打針檢查,聽醫生的。她突然又變,萬一以後她想不通,又來找我和我媽要錢,怎麼辦?為了大家安心,我們一起去醫院。她覺得不放心,我們可以咨詢醫生。這是意外事件,不是我故意放狗出去……
起訴飼主母女索賠損失
今年7月,韋霞代理小元向柳南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朱槿芳、許蒂賠償小元被狗咬傷産生的營養費、韋霞的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250元。
“我為了陪護兒子治療,請假、誤工共6天,誤工損失為1440元。朱槿芳隻付了第一次檢查的醫療費500元,拒絕支付後續治療費和其他賠償款。小元還是個孩子,這件事給他造成不可磨滅的心理陰影。現在他晚上噩夢不斷,精神恍惚,一看見狗就驚吓躲避,不敢再接觸寵物犬。此事給我兒子和家人造成很大的精神損害……”韋霞在庭上說。
韋霞向法院提交了廣西一家置業投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内容為:韋霞為公司總經理,月薪7200元。2018年3月31日韋霞的小孩小元被狗咬傷,韋霞前後共請假6天,扣發工資共計1440元。
許蒂辯稱,女兒朱槿芳早已成年、獨立生活,擁有完全的民事責任能力。“小元起訴我不合理。我關停店鋪來處理訴訟事宜,對店鋪經營産生影響,小元應賠償我店面一天的租金及誤工損失共500元。”許蒂說。
“事後我要求看望受傷的小元,帶他去注射疫苗、檢測疫苗是否生效,但韋霞不同意。她要求我賠償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我沒給,她就到法院起訴我。”朱槿芳說,她養的狗平時關在籠子裡。小元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是被她養的狗咬傷的。韋霞找了物業公司,事發時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并不在現場。工作人員是抱着息事甯人的想法,找到她及她母親的。由于信任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她為小元墊付了500元醫療費。現在她要求韋霞返回她之前墊付的500元。
法院判飼主賠償千餘元
經審理,柳南區法院認為,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确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小元提交的證據中并無直接證據證實小元受傷是朱槿芳飼養的狗所緻,但從小元的門診病曆内容來看,可以确定小元在事發當日受傷是狗咬而緻。根據物業公司工作人員陳述,朱槿芳飼養的狗有時在外面溜達,而且沒有繩索狗套。綜合朱槿芳與韋霞的微信聊天記錄,小元提交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鍊條,符合高度蓋然的原則。法院确認小元受傷是朱槿芳飼養的狗所緻。
法院指出,我國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減輕責任。目前并無證據證明小元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朱槿芳應對小元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由于無證據證明許蒂是該動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對于小元要求許蒂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小元提交的門診病曆并未載明醫療機構讓其加強營養的意見,對小元提出的營養費訴訟請求,不予以支持。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期限确定。小元雖未住院治療,但他是未成年人,無法單獨去醫院處理損傷,需在家人陪護下進行。結合醫院要求注射5次疫苗以及半個月進行抗體測定的時間,小元的護理期限應為6天。小元雖提交韋霞所在公司證明及工資單來證明其實際收入,但并未提交韋霞的勞動合同、納稅證明、社保證明等其他證據佐證其實際收入,法院對小元提交這組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采信。參照本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别護理的勞務報酬标準計算,法院酌定護理費為800元、交通費為300元。小元主張侵權緻其精神損害,但未提交證據證明給小元造成的嚴重後果,對于這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事發當日朱槿芳已付醫療費500元,小元實際産生的醫療費為480.78元,餘款19.22元視為朱槿芳支付的其他損失,朱槿芳還需賠償1080.78元。
9月27日,柳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朱槿芳向小元賠償護理費、交通費共1080.78元。
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文中人名為化名)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