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天津市北辰區的一家高科技企業接匿名舉報,其公司商業秘密遭員工竊取,并用公司的商業秘密制造與公司一模一樣的産品,然後在多地區展開銷售。接舉報後,該企業負責人立即向警方報案。日前,經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宣判。該案成為我市“侵犯商業秘密有罪判決”第一案。
竊密
2017年,一家位于北辰區的科技創新型企業某機械公司接匿名舉報稱,該公司商業秘密遭公司員工竊取。接到舉報後,該公司立即向警方報案。警方接報後遂立案偵查。經查,竊密者是該公司過去的員工。被告人孫某在被抓獲後交代,他于2005年入職某機械公司,2012年擔任生産小組長。孫某所在的生産小組,主要生産智能機械設備的彎曲設備和焊接設備。公司對這兩個部件的生産技術和圖紙都采取了保密措施,孫某與單位也簽訂過保密協議。孫某于2017年7月辭職後,公司按月向孫某支付了競業禁止補償費。但孫某早在2016年就打算做鋼筋加工業務,并讓胡某在山東注冊成立了一家機械公司,同時安排胡某在天津公司工作,其目的就是讓胡某熟悉設備情況。
被抓
2017年二三月間,孫某組織胡某、劉某、付某、張某、王某等人商議做彎曲設備,稱自己掌握工藝流程和技術。2017年7月,孫某從公司離職後,于同年8月在山東繼續生産彎曲設備。生産出來的設備被銷售到了甯夏、河南、山東、浙江等地。
掌握孫某等人的犯罪情況後,警方将孫某等人抓獲歸案。後該案移送北辰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辦案檢察官孫躍文和警方一起掌握了侵權産品的核心部件來源、侵權産品的銷售去向,認定被告人主觀明知所生産的設備屬于商業秘密的書證等證據,完善了證據鍊條及證據體系。認定6名被告人生産、銷售侵權産品10台,非法經營數額130餘萬元。給被害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20餘萬元。審查起訴中,檢察官訊問與教育同時進行,6名犯罪嫌疑人均簽署了認罪具結書。
判刑
日前,經北辰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在法庭調查階段,6名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事實均不持異議,當庭表示認罪,并且認可公訴人提出的量刑建議。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結合案情對6名被告人行為的危害、定罪、量刑發表了公訴意見,并對被告人進行法庭教育。最後陳述中,6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并表示盡量賠償企業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6名被告人使用掌握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最後6名被告均被判犯侵犯商業秘密罪。首犯孫某被判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50萬元。被告人王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兩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其他4名被告人均獲刑1年4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檢察官說法
侵犯商業秘密罪: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獲取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19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論處。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衆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别嚴重後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侵犯商業秘密的危害
侵犯商業秘密案件多發,嚴重損害企業知識産權,影響市場公平競争合理機制,進而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為此,企業應當高度重視保護知識産權,加大法治教育培訓力度,增強内部員工法律意識和風險防範能力。如遇法律糾紛,要注重收集保全有關證據,善于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漫畫:孟憲東
文稿:張家民 陶強 陳簡軒
來源: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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