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産權公證需要的手續有:
1、公證申請。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房屋買賣合同、個人身份證件、産權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
2、公證受理。公證處對當事人的公證申請,經審查符合公證條件的,予以受理。
3、公證審查。公證員在受理公證的同時,必須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發現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公證處也有權對交易雙方進行調查。
4、出具公證書。公證處經審查認為符合公證條件的,應當出具公證書。公證書按司法部門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别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内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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