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重要解決的問題之一就是夫妻共同财産的分割,其中,重中之重的就是房産的分割了。其實這個問題在法律條文中規定的較為細緻,針對不同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規定,但總而言之,處理共同房産遵循的原則就是公平分割,婚前購買的房産,屬于個人财産,不參與夫妻共同财産的分配;婚後購買的房産,離婚時應當平均分割,同時應當照顧未成年子女和婦女的正當權益。結合我國國情,有很多情況下,子女結婚,婚房是父母出資買的,針對這一情況,《婚姻法司法解釋》作出的規定是,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産,産權如果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原則上可以認定為該房産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由雙方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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