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的審理期限是: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内審結。特殊情況經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則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内審結。院開庭審理離婚案件時,可能需要耗費的時間。司法實踐中,法官首先會主持訴前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一緻,那麼,會大大縮短離婚訴訟的時間,極有可能在1個月甚至更短的時間内解決離婚糾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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