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懷孕期間的法規如下:
1、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5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6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适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适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内進行産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内或者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内,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應當将勞動合同的期限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産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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